安寧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22-05-15 08:20來源:安寧市人民政府瀏覽數:30次
![]() 安寧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寧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昆政發〔2015〕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安排部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擬定征地方案及用地報批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籌和組織征地補償工作;市住建局負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公安局負責被征地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負責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審核被征地人員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資格;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實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批準征收(用)土地的單位(以下簡稱征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征地補償費。 第五條 征地的補償費用包括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青苗是指土地征收時地上尚有的處于生長、發育的最初或相對較早階段的沒有成熟的莊稼。 地上附著物是指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構筑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相關權屬證明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但持有人配合處理自行拆除的,可視情形適當給予補助。 第七條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土地補償 1. 耕地、園地、草地、其他農用地統一按被征地村社所在區片的綜合地價進行補償(詳見附件1); 2. 建設用地參照征地所在區域的片區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3. 林地按23000元/畝補償; 4. 未利用地參照林地標準補償。 (二)青苗補償 占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3000元/畝的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只補一茬,不分地類,不分大春、小春)。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1. 地上建(構)筑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評估的標準協商補償。 2. 林地上的林木補償以有資質的林業規劃勘測部門核實的材積為基數計算補償。 3. 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木補償以及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種植的零星經濟林木、觀賞性植物等按《安寧市零星經濟林木補償標準》(附件2)予以補償;《安寧市零星經濟林木補償標準》(附件2)未列舉的參照相關樹種或由有關部門協商定價補償。 4. 墳墓搬遷 單葬土墳2500元/冢、單葬石墳3000元/冢;合葬(雙葬)土墳3000元/冢,合葬(雙葬)石墳3500元/冢,在規定期限內簽訂遷墳協議和搬遷的,墳主憑公墓證領取補償費并給予適當獎勵。 (四)臨時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根據用地實際支付補償費。 第八條 國有農用地按對應區域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或林地的標準補償。 第九條 按照《安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寧市城市總體規劃》,需按規定收回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收回時征收同片區集體耕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規(稅)費的總額給予補償;收回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土地已繳清相關稅費),按土地評估結果協商補償。 第十條 因搶險救災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使用者與村組簽訂臨時用地補償協議,約定土地用途及補償標準。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超過二年。使用土地期滿后,土地使用者須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出讓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贖回使用權。在贖回時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讓人,轉租、轉讓的第三者的利益補償,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讓人與第三者利益人協商解決。 (一)贖回出租、出讓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根據《安寧縣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實施辦法》(安政發〔1994〕62號)和《安寧縣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合同書》的規定計算贖回補償。 承租、受讓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具有相關權屬證明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 (二)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開發開墾費用(土地平整費、魚塘開挖費)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經審核確認后補償。 第十二條 集體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30%的征地補償費需??钣糜诒徽鞯卮迕竦纳鐣U?,剩余資金應經村民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須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補償費使用時應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形成使用方案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方可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用途等情況均應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征地拆遷人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拆遷程序,規范拆遷行為,做到以人為本,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評估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按房屋及附屬物的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評估機構應對評估結果按戶進行公示,接受拆遷當事人的監督。拆遷當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評估機構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持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相關證件進行登記。由于歷史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拆遷人根據登記審查情況進行張榜公布。 第十七條 征地拆遷公告時,在項目拆遷村組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或者單元樓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費80000元/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第十八條 選擇單元樓安置的,按人均25平方米(不計價格)的標準予以安置。超過安置標準面積的,按市政府批準的項目拆遷安置方案公布的價格購買。 第十九條 住房安置以確認的婚姻關系按戶享受住房安置政策;成年子女可單獨登記,按單身戶安置;父母健在,子女已成家的,可根據雙方意愿,單獨登記或合并登記安置。 第二十條 因拆遷需要實行臨時過渡的,鼓勵被拆遷人采取自行過渡的方式過渡。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自騰空現住房并交付給拆遷人至拆遷人公布安置房交房時間后3個月止,按每月每人600元的標準計發過渡費。由拆遷人安排臨時過渡房過渡的,不得享受臨時過渡費。 第二十一條 選擇單元樓安置的,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人每次500元,每人最多按兩次計算。直接入住安置房的,搬家補助費只計算一次。同時,拆遷人應按被拆遷人入住的安置小區物業管理費標準,免除被拆遷人3年的物業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經簽訂,拆遷人即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用總額70%的補償款,剩余30%補償款待房屋騰空或拆除經驗收后15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三條 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搬遷的,給予拆遷安置獎勵。在拆遷公告期限1~10天內搬遷的,獎勵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價格的10%;11~20天內搬遷的,獎勵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價格的5%;超過20天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后,應共同遵守和履行。原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證書及相關材料應交由拆遷人統一到相關部門注銷。對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不履行拆遷協議影響拆遷工作的,拆遷人應依法申請強制拆遷。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拆遷人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享受三年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補貼: (一)整村完全失地的; (二)選擇單元樓安置的; (三)戶口轉為城市居民管理的。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范圍人員和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或土地被征占的被征地人員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根據省、昆明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后由農村居民戶口轉為城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家庭收入計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11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安寧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市政府公告第19號)。 附件:1. 安寧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 附件:2. 安寧市零星經濟林木補償標準 附件1 附件2 安寧市零星經濟林木補償標準 安寧市零星經濟林木是指通過正常的農事活動種植的經濟林木。正常農事活動是指依據果樹生長的自然規律,進行科學合理的定植,給予充足的土、肥、水管理,對所種果樹進行病、蟲、草、鼠害綜合防治并建一些設施,對果樹進行定干、拉枝、梆蔓、修剪等農藝措施,保證果樹的正常生長,最終獲得種植收益的行為。果樹主干直徑指距地面30厘米高處所量直徑;葡萄主蔓直徑指距地面20厘米處所量直徑。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柿花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10~20元/株;主干直徑5~10 厘米,5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60~100元/株;主干直徑21~30厘米,120~250元/株;3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二、梨樹(含紅梨)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100元/株;主干直徑11~15厘米,150元/株;主干直徑16~20厘米,250元/株;主干直徑21~25厘米,300元/株;26厘米以上4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三、蘋果樹、花紅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80元/株;主干直徑11~20 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徑21~30厘米,150~250元/株;3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四、板栗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150~200元/株;主干直徑21~30厘米,250~300元/株;31厘米以上4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五、核桃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30~5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200~300元/株;主干直徑21~30厘米,350~500元/株;31厘米以上7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六、桃樹、李子樹、杏樹、梅子樹、櫻桃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徑11~20 厘米,100~150元/株;21~30厘米,150~300元/株;31厘米以上35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七、石榴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徑11厘米~20m,100~150元/株;主干直徑21~30厘米,150~300元/株;主干直徑31厘米以上35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八、花椒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10~3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100~200元/株;主干直徑21~30厘米,200~300元/株;31厘米以上35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九、無花果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50元/株;主干直徑5~10厘米,10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150~200元/株;主干直徑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44株/畝,最大種植密度88株/畝。 十、香椿樹 主干直徑2厘米以下,20元/株;主干直徑2~5厘米,30~50元/株;主干直徑6~10厘米,60~10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150~200元/株;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十一、桔子樹 主干直徑3厘米以下,20~30元/株;主干直徑3~5厘米,30~80元/株;主干直徑6~10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200~250元/株;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十二、大楊梅樹 主干直徑5厘米以下,30~80元/株;主干直徑6~10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徑11~20厘米,200~250元/株;主干直徑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55株/畝。 十三、葡萄樹 主蔓直徑1厘米以下,10元/株;主蔓直徑1~2厘米,20元/株;主蔓直徑2~3厘米,40元/株;3厘米以上50元/株。生產園標準種植密度444株/畝。 十四、竹子 慈竹、水竹:按地表平方面積計價,密度每平方米10棵以內的30元/平方米,密度每平方11~20棵的50元/ 平方米,密度每平方20棵以上的70元/ 平方米。金竹:按占地面積計算50~80元/ 平方米。 以上補償標準以每畝種植株數折價補償,每畝種植密度低于標準密度的按實際種植株數補償,種植密度大于標準密度的按標準種植密度進行折價補償。補償后果樹的處置權在占用方規定的時限內由被占用方處理,本補償標準中未陳述的果樹,補償標準參照該方案執行。果樹苗圃按占用苗圃面積計算,給予7000元/畝的搬遷費。 上一篇: 司法鑒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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